【產(chǎn)通社,3月15日訊】友達光電股份有限公司(AUO;臺灣證交所代號:2409;紐約證交所代號:AUO)消息,其接獲陪審團對美國司法部指控友達光電及主管違反反托拉斯法案件所做的決定。陪審團對陳來助先生與李燦榮先生做出無罪決定,對梁兆龍先生則無法達成一致決定而因此宣告無效審判。
友達光電相信,陪審團的無罪決定是基于證據(jù)所做的正確決定,并對其主管所做的無罪決定感到欣慰。但陪審團對友達光電、美國子公司,陳炫彬先生及熊暉先生所作之有罪決定感到深切失望,并有信心友達光電及相關(guān)個人在本案后續(xù)程序最終得以獲得清白。
在本案審理前,本案地方法院已把被告無罪辯護的核心重要法律議題,即“是否在臺灣所舉行的會議所發(fā)生的任何事情要受到美國法律管轄”交由上訴法院來決定,而陪審團的決定并未響應(yīng)此重要議題。
再者,友達光電于本案審理時已證明美國司法部所提之證據(jù)是扭曲而不完整的。美國司法部指稱友達光電的代表藉由參加在臺北舉行的“水晶會議”而與競爭同業(yè)控制價格,然而有好幾位曾參與水晶會議而配合美國司法部作證的證人于審理作證表示本身并無議價授權(quán),甚至根本沒有與競爭對手達成價格協(xié)議。事實上,某配合美國司法部作證的證人于審理時作證表示水晶會議所討論的價格與真實世界的交易價格無關(guān)。
此外,友達光電也提出了無爭議的證據(jù),證明友達光電在2001年至2006年間的訂價持續(xù)地低于所謂的“水晶會議價格”,相信這是友達光電未參與聯(lián)合訂價協(xié)議的有力證據(jù)。
法院于未來數(shù)月內(nèi)將會對友達光電判處罰金,但友達光電將對陪審團決定及任何罰金的裁決提出上訴。查詢進一步信息,請訪問官方網(wǎng)站http://www.auo.com。(李秀芬,友達光電行銷推廣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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